第一條 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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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須知適用于珠江客運有限公司代理廣東省各口岸至香港之間的水路旅客及其行李運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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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旅客購買或持有承運人按本須發售之船票,即表示已接納本須知所列各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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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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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凡持有效護照、有效旅行證件及有效簽證者,均可按須知要求購買船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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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凡年滿五周歲以上的旅客須購全票,凡年滿一周歲以上、五周歲以下之小童,須購買童票。每一成年旅客可免費攜帶一名不足一周歲的嬰兒乘船,免票嬰兒不另設席位。凡超過攜帶免票嬰兒的限量時應按超過之人數購買童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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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旅客持票乘船,只限於船票注明之日期、航線、班次,逾期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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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船到目的港後,因當地政府檢查人員拒絕登岸,而需由原船遣回之旅客,仍需另行購船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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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乘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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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旅客應按船票指定的日期和開航時間,提前一小時到達指定的乘船碼頭,並按碼頭工作人員的指引自行辦理離境手續後登船。開航前十分鐘停止入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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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承運人有權拒絕接載任何酗酒、患有傳染病、嚴重疾病、精神病患者或被承運人認為其行為不檢之人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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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現旅客無票乘船,加倍計收全票票款;持失效船票、假船票乘船,罰款港幣二千元,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之權利;遺失船票或船票不完整、一周歲以上五周歲以下之小童未購童票者,均須另行購買船票;五周歲以上兒童只購童票者,須補足全票差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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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旅客在港站或客船上均需遵守承運方職員或代理人所發出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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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退票及改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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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旅客退票應在所退航班開航前一小時到售票處辦理退票手續,並扣除40%退票款(香港政府徵收之離境稅全部退回)。在開航前一小時內退票者不予辦理,但旅客可憑船票在一個月內到售票處退還香港政府徵收之離境稅,逾期作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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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已辦理行李托運的船票,應先取消行李托運,變更托運手續後,方能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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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承運人責任,以致船期更改或取消,承運方將於當日在各售票點、港站碼頭發佈有關通知,旅客可憑船票在一個月內到售票處辦理退票手續,票款及香港政府徵收之離境稅全部退回,旅客亦可辦理改乘,逾期作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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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需改乘,旅客需于航班開航時間1小時前到售票處辦理改票手續,每張船票收取港幣20元服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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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旅客攜帶行李限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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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持票旅客可另免費攜帶重量不超過4公斤之手提行李(體積不超過0.028立方米);凡乘搭大型客輪(非高動力承托客輪)的旅客,憑成人船票可免費運送一件30公斤以內的行李(其體積不超過0.2立方米);凡乘搭高速客輪(高動力承托客輪)的旅客,憑票可免費運送一件20公斤以內的行李(其體積不超過0.1立方米)。超過上述規定之行李,須經承運人同意及辦理行李托運手續,並按規定標準繳付運雜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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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托運行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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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下列物品不能辦理托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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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旅客托運行李必須在船舶開航前30分鐘辦妥有關手續,否則承運人有權拒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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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不准攜帶物品及違例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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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易燃物品、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蝕性及有毒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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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可能傳染疾病或發出異味之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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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可能損壞船舶或危及他人人身、財為安全之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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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攻擊性武器、彈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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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政府和海關禁止攜帶進口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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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影響客輪清潔衛生之禽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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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由於旅客為裝托運或自帶上述物品造成事故或損失,當事人或責任者要承擔全部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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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為防止上述不准攜帶之物品被帶上船,確保旅客及船舶安全,承運人或承運代理人的值班人員有權要求打開行李物品進行檢查,旅客應給予充分諒解及合作,對不合作者承運人有權拒絕其乘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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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旅客將不准攜帶及托運之物品帶上船對船舶或其它旅客造成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承運人為了旅客及船舶的安全,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將上述不准攜帶及托運之物品卸下,銷毀或使之不能為害,而不須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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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種事故之責任與免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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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船舶故障以及各種意外原因,而造成航程中斷、或改靠就近港口、或誤點抵達、或中途換船,恕不提前通知,承運人不承擔由此而造成的滯留、 阻延而引起的任何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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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承運人責任造成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財物之損害或遺失,承運人不負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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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承運人責任造成旅客之死亡、損傷、疾病等,承運人不負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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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船上之一切設備由於旅客有意或無意而引致之損失,必須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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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托運行李損壞、減失,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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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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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由於行李內在原因引致腐壞或損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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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由於包裝不良引致行李物品的損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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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由於旅客過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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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李內重量和數量不足,但包裝完整無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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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由於承運人責任造成之托運行李損失的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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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由於承運人責任造成之托運行李全部或部份減失,由承運人負責賠償,金額按每公斤港幣二十元計算,最高賠償金額為港幣陸佰元。托運行李損壞,按損壞程度議定賠償金額,但不超過托運行李減失的最高賠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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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托運行李減失損壞,托運人應在減失損壞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承運人或承運代理人提出賠償要求,逾期不再辦理。承運人應在收到托運行李索賠要求文件一個月內將索賠結果告知要求賠償人,如拒絕賠償亦應及時通知對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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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由於承運人責任造成之旅客傷亡的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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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由於客船意外事故或承運人的責任造成旅客之傷亡,由承運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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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由於客船意外事故或承運人的責任造成旅客之傷亡,其家屬或本人應在出事後的一個月內提出賠償要求,並向承運人提供必須的證明資料,逾期將視作自動放棄索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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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適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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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須知所為生的爭議或賠償要求,均由中國法院裁決。本須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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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須知由廣東省各口岸客運公司聯合委託珠江船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向外公佈。 |